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黎城县**镇,暂住长治市潞州区**街。2019年11月6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至今,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鹿家庄村其租房处向王某甲(已治处)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大约21克,王某甲支付赵某某毒资7000余元。
2.2019年9月份至今,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鹿家庄村其租房处向王某乙(已治处)贩卖毒品咖啡因1.5克,王某乙支付赵某某毒资150余元。
3.2019年10月份至今,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治市潞州区鹿家庄村其租房处向贾某某(已治处)贩卖毒品咖啡因0.5克,贾某某支付赵某某毒资200余元。
2019年11月6日,长治市公安局太西派出所工作人员在赵某某租房处查获疑似毒品24.97克及电子秤、塑料分装袋、吸毒工具等物品。2019年11月21日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1#的检材(重24.53克)中检出咖啡因成分,编号为2#的检材(重0.44克)中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贩卖甲卡西酮(俗称“筋”)大约21.44克、咖啡因成分的毒品26.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称重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乃萍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微信转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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