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050号
被告人赵智雄,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2000********,彝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智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上午11时许,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赵智雄购买毒品“小马”,当天20时40分许,赵智雄驾驶车辆行驶至其所约定的地点昆明市云福路万科公园里小区公路边,李某某向赵智雄支付了300元现金,赵智雄将毒品“小马”给李某某后开车逃走。民警在现场从李某某外衣左边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红色片剂10颗(白色透明塑料封装袋包装)。经鉴定涉案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9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智雄与程某某(在逃)在昆明市官渡区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小马”给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左某某等人。其中赵智雄分别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刘某某7颗毒品“小马”,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某7颗毒品“小马”,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左某某7颗毒品“小马”,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15颗毒品“小马”。
经过侦查,2020年4月10日14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室将赵智雄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智雄向五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万铮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智雄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3册,散页12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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