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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能,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能在红塔区保安大厦旁贩卖了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石某某。

2、2019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赵能在红塔区星辰KTV贩卖了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吕某某。

3、2019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能在红塔区明珠路石油公司旁贩卖了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4、被告人赵能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52颗让石某某(已判决,以下同)贩卖。其中,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石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给吸毒人员何某某、拔某甲、拔某乙;2019年7、8月间的晚上石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给吸毒人员何某某;2019年8月20日石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给吸毒人员白某某。2019年8月21日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安东大厦附近抓获石某某,从其身上查获赵能拿给其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净重0.94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能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78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四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赵能和石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梅

检察官助理:牟波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能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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