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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南路**社区**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镇**花园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的方式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毛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毒品,并将毒品送至毛某某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镇**花园**栋**楼**室的家中。

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12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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