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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捕前住左权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9日18时33分和20时0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两次收取张某甲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400元,并于当日22时左右,该在左权县东河滩附近向张某甲贩卖一小包毒品,大约0.2克。

2.2020年3月29日17时5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收取张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后该在左权县学苑小区东区自家楼下向张某甲贩卖一小包毒品,大约0.1克。

3.2020年6月30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收取张某乙微信转账人民币****,后该在左权县刘家窑村向张某乙贩卖一小包毒品。

4.2020年6月30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收取张某乙微信转账人民币****,后该在左权县西关小学附近向张某乙贩卖一小包毒品。

5.2020年6月28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收取张某乙代为李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后该在左权县西关小学附近向李某某贩卖一小包毒品。

6.2020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两次在左权县芸山小区附近焖面馆门口共向吕某某贩卖两小包毒品,大约0.8克,吕某某共向赵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600元。

7.2020年7月2日左权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1小包,称重0.99克,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含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处理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毒品称重、取样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党员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手机微信语音记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峰

                                检察官助理:高小强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零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书》壹份。

6.视频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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