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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地下,现住广州市海珠区**街**巷**号**楼。2018年4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168号附近,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0.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贩卖给张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被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1.​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1.​ 证人证言;

1.​ 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惟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欣霞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毒品海洛因1包、vivo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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