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巷**号**。曾2018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志,系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3月1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19日、4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南十二西路交汇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侦破报告、逮捕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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