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居住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洲楚雄市**栋**单元**,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互联网在一QQ群发布贩卖毒品大麻叶的广告。2019年3月26日凌晨,邵某某通过该QQ群联系赵某某购买大麻并加为微信好友,邵某某向赵某某表明要购买2克大麻,二人谈好交易价格后,邵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人民币220元给赵某某,并将收货信息发给赵某某。当日下午,赵某某将大麻藏在包裹内通过天天快递寄给邵某某。3月28日,上述快递包裹到达收货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创意港速递易快递柜后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查,民警从包裹内提取到两小袋绿色干叶物质,经称量分别为1.27克、1.29克。经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绿色干叶物质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洲楚雄市的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办案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和查获物品及毒品大麻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材料;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公(司)鉴(毒)[2019]03145号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以及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旭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