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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澜沧县情人桥贩卖了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李某某。2020年6月7日0时9分,李某某在“盛世欢歌”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某的黑色挎包中查获赵某某贩卖给其的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5.98克。

2020年5月底、2020年6月、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分别在澜沧县勐朗镇坡脚路边、勐朗镇热水塘路边、澜沧县拉祜广场门口,每次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6片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周某某。2020年8月25日16时30分,赵某某给周某某送毒品时,在澜沧县**镇**家园**组团**单元一楼楼梯口被抓获,当场从其左裤包内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粉末状甲基苯丙胺0.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田田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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