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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6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南昌市高新区昌东镇***村***村***号。2011年8月29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治安罚款五百元;2012年3月22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治安罚款五百元;2019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东湖公安分局公园派出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吸毒人员徐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某以320元一瓶的价格购买两瓶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摇头水”)2瓶,并微信转账640元。随后,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20元给许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3瓶摇头水。后被告人赵某某在青云谱区武警医院旁将2瓶摇头水交给徐某某,自己留下1瓶。

2、2020年3月23日,徐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某以320元一瓶的价格购买3瓶摇头水,并微信转账960元。随后,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30元给许某某购买了4瓶摇头水。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在青云谱区武警医院旁将3瓶摇头水交给徐某某,自己留下1瓶。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两次毒品“摇头水”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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