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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6时23分许,巧家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根据特情提供的线索,在巧家县**镇**街**庄**楼**房间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赵某某查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麻古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9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透明塑料袋1个、灰色包装纸1张、白色卫生纸1张;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扣押、提取、称量笔录及照片等。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宪康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证透明塑料袋1个、灰色包装纸1张、白色卫生纸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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