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51968********,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2020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乡**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文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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