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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51968********,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村。2020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乡**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文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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