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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景矿**,籍贯山西省**县,住山西省阳泉市**区**楼**门**号。2019年9月17日因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于2019年9月19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区**小区处卖给吸毒人员祁某某二次毒品,并收取毒资200元。

2、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区**园旁边吸毒人员李某某租住的房子里,卖给李某某八次毒品,并收取毒资5450元。

3、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区**坡**酒店等地卖吸毒人员黄某某二次毒品,并收取相应毒资。

4、2019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区吸毒人员朱某某的家中,卖给朱某某二次毒品,并收取毒资1000元。

5、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区**医院附近,卖给王某某三次毒品,并收取毒资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贾珍珍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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