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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19〕2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全州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下午1时许,吸毒人员唐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要购买2000元人民币的****,双方谈妥后,唐某某通过支付宝转帐将2000元毒资转给被告人赵某某,并让被告人赵某某将毒品冰毒送到其家中,被告人赵某某于当日21时许,开车将冰毒送到**镇**幼儿园宿舍楼**楼唐某某家中,交易后与唐某某一同驱车离开。当日22时许,在全州镇**路**酒店门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唐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经当面称量,净重4.39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6.微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运广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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