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在巩义市内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巩义市内以300 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4月1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巩义市内以300 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9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巩义市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甲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5.2019年4月3 日12 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巩义市内以400 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郭某某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李某某、郭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在豫H1****白色本田越野车上吸食“冰毒”时被民警抓获。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贩卖“冰毒”五次,共计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平
王 斌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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