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90********,汉族,中专文化,苏州市**房产经纪人,住本市相城区**花园**幢**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的人处购买毒品大麻约15克,再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在本市相城区**花园**幢**室将其中约10克贩卖给徐某某,获利人民币100元及约5克大麻。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所做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黎
检察官助理:沈艺璇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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