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1306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捕前住保定市徐水区**村。2004年10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徐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作出被责令社区戒毒行政处罚。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下午,尹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购买10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赵某某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当日晚李某某将冰毒放至保定市乐凯大街与北三环交叉口东行50米左右路南,赵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后公安机关从尹某某处查获0.48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冰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君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