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居委会**号**室。因吸毒,2020年10月1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接到吸毒人员蒋某某的微信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收到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500元毒资后,赵某某便将其存放在家的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蒋某某。随后,赵某某将该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在洪江市安江镇妇幼保健院内一铁窗的地上,并通过微信拍照方式联系蒋某某来取毒品甲基苯丙胺,蒋某某拿到该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通过微信告诉了赵某某。后蒋某某所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民警查获。经称量,毛重0.47克,净重0.37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赃款500元被公安机关追缴并予以扣押。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调取的视频分析报告、监控截图辨认等;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怀公物鉴(理化)字〔2020〕0206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提取、称量等笔录及照片;6.涉案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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