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市**街道**号,住邵东市**街道**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应吸毒人员谢某某购买海洛因的电话要求,安排田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前去交易毒品。后按照约定,田某某、张某某在邵东市城区**巷子内将重约0.01克的海洛因以8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
2015年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应吸毒人员谢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要求,安排田某某前去交易毒品。后按照约定,田某某到邵东市城区**巷子内与谢某某交易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田某某身上搜缴出净重0.01克的海洛因一小包。
因田某某、张某某帮被告人赵某某送毒品,2015年11月底,被告人赵某某请田某某在其租房内吸食三次海洛因,请张某某在其租房内吸食了一次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称重记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的田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邵公物鉴(理化)字[201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在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检察官助理:胡某某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4.证人名单:肖某某、唐某某、彭某某、谢某某;鉴定人名单:周某某、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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