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3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微信号na5********的手机为贩毒联络工具,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并通过微信发送位置,要求张某到指定地点中山市古镇镇**路段拿取毒品。随后,公安人员随张某到上述路段缴获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24克。
2019年11月14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店铺门口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后在其住处中山市古镇镇**村**房缴获小密实袋1批、电子称1个、锡纸1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蕾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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