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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街村**号,现住上址。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1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微信号为“T01902”、昵称为“安子夜”的微信以每套9.99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微信好友贩卖淫秽视频,共获利400元人民币左右。2020年8月,其向居住在本市奉贤区**镇**村的马某某贩卖疑似淫秽视频328部,其中297部经鉴定为淫秽物品。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20年8月通过昵称为“马杰”的微信陆续从微信号为“T01902”、昵称为“安子夜”的人处购买了三、四百部淫秽视频。

2、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民警从证人马某某处接受证据魅族手机一部。

3、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将从证人马某某手机上提取的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328个的视频文件送检,其中297个属于淫秽视频。该事实另有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物品清单予以佐证。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查获涉案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并依法将其扣押。

5、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用微信号为“T01902”、昵称为“安子夜”的微信与证人马某某联系,并向其贩卖视频文件。

6、案发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其身份情况。

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敬武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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