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贩毒案)_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何某某、祝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预先通过微信转账的手段收取何某某、祝某某毒资人民币4000元,积极联系董某某、郑某某、何某乙(均另案处理),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手段支付何某乙毒资人民币3000元后前往宁波市**区**城附近收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因何某乙处无毒品甲基苯丙胺,致使被告人赵某甲贩卖毒品未遂。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祝某某、何某某、董某某、郑某某、何某乙、毛某某、赵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幼冲                                               检察官助理沈  辉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