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汉族,大学本科,2011年9月至2015年9月任寿县**局**大队**中队中队长,2015年10月后任寿县**局**所所长,住安徽省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赵某甲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寿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甲在任寿县**局**大队**中队中队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9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年底,被告人赵某甲在办理张某甲赌博案时,向参赌人员赵某乙索要10000元。之后,赵某甲退还赵某乙3000元,余款7000元被其占为己有。
2.2012年年底,被告人赵某甲在办理徐某某赌博案时,向参赌人员张某乙索要30000元。之后,赵某甲退给张某乙8000元,余款22000元被其占为己有。2013年年初,被告人赵某甲以为**中队购买电脑的名义,向张某乙索要了14000元钱。
3.2013年的一天,在赵某甲办理徐某某赌博案时,董某某为了让赵某甲能给予徐某某照顾,送给赵某甲5000元现金。被告人赵某甲予以收下。
4.2014年,被告人赵某甲在办理陈某甲诈骗案时,让陈某甲儿子陈某乙将128000元转到自己银行账户。赵某甲实际只退给李某甲40000元,但却让其打了49000元的收条,余款9000元被其占为己有。之后,赵某甲在退还陈某乙剩余款项时,少退还9000元,并占为己有。
5.2015年9月,在赵某甲办理龚某某诈骗案时,王某某退交150000元至**中队内勤许某某卡中。被告人赵某甲安排许某某将100000元转入自己实际持有的凌某某账户中,用于个人车贷等消费支出。同年11月17日,赵某甲安排李某乙写了收条,但告知李某乙只能退还80000元,留下20000元作为辛苦费。后经李某乙母亲唐某某多次催要,赵某甲才将100000元退还给唐某某。
6.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在办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时,收受孙某某所送的5000元现金。
二、贪污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甲在任寿县**局**大队**中队中队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涉案财物,共计10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被告人赵某甲在办理陈某丙赌博案过程中,在退还陈某丙多交的涉案款时,少退还陈某丙20000元,并将其占为己有。
2.2014年,被告人赵某甲在办理钟某某诈骗案时,收钟某某退交的涉案款30000元。赵某甲安排奚某某写了一张30000元的虚假收条放入卷宗。然后,赵某甲将该30000元占为己有。
3.2014年下半年,赵某甲被朱某某诈骗67000元。在朱某某诈骗案侦办期间,杨某某将涉案款退还并存入**中队内勤许某某银行卡中。被告人赵某甲从中拿走120000元,并安排黄某某以被害人名义写了一张120000元虚假领条交给许某某。在扣除实际被诈骗的67000元后,被告人赵某甲冒领5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向寿县监察委员会退缴12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公政治(2011)34号文件、寿政人(2015)9号文件、干任字(2017)34号文件、寿纪(2020)7号关于给予赵某甲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寿监(2020)2号关于给予赵某甲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徐某某、赵某乙、孙某某、陈某乙、钟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任寿县**局**大队**中队中队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财物91000元,侵吞涉案财物10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构成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鹏程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伍册。
3.寿纪(2020)7号关于给予赵某甲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寿监(2020)2号关于给予赵某甲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