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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贪污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公诉刑诉〔2018〕10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藏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325211982********,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共和县**镇纪委书记,中共**镇委员会第三届党代表,青海省共和县人,家住共和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共和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1月26 日被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共和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抽调到共和县**镇**村**社开展拆迁工作期间,发现多出了两张**村拆迁户卓某某、文某某的《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分户表》原件并私存。

2014年6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将卓某某改名为赵某乙并附其母亲赵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填写盖有共和县**局公章的《**区改造拆迁评估补漏登记表》(户主为赵某乙)和《共和县**区**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乙方为赵某乙),并在《**区改造拆迁评估补漏登记表》上让拆迁组工作人员拉某某签字后,将上述资料与**镇**村拆迁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一并上交给共和县**局。2014年6月25日、2017年10月18日共和县**局通过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代发拆迁补偿款164286元,房屋征收后续临时安置补助13638元到其母亲赵某乙卡号为622310020********的银行卡上,以上共计177924元补助款被赵某甲占为己有。同时,按照协议,共和县**局在**区回迁安置一区给赵某乙分配保障性住房一套(**号楼**单元**室),尚未办理入住手续。

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以同样手段将文某某换名为赵某丙(赵某甲姐姐),填写《共和县**区**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乙方为赵某丙)和《**区改造拆迁评估补漏登记表》(户主为赵某丙),并让拆迁组工作人员公某某签字后,将上述材料上交给共和县**局。2015年1月12日,共和县**局通过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代发拆迁补偿款417948元到其姐姐赵某丙账户为14011000********存折上,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支取现金7000元后,将剩余410948元转入赵某甲以赵某丙名义办理的青海银行海南分行卡号为622310020********银行卡上,2017年10月18日,县**局代发房屋征收后续临时安置补助款10146元到622310020********卡上,以上共计428094元补助款被赵某甲占为己有。同时,按照协议,共和县**局在**区回迁安置一区给赵某丙分配保障性住房一套(**号楼**单元**室),尚未办理入住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从共和县委办、县政府办调取的《关于从各乡镇抽调人员开展**镇**区及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共办发〔20**〕**号)和《关于成立**区道路建设项目后续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共办发〔20**〕**号);

2.被告人赵某甲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

3.**区**路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请示及补偿款登记表;

4.《共和县**区**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分户表》《**区改造拆迁评估补漏登记表》《**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登记表》《2017年土地储备资金房屋征收后续临时安置补助发放表》;

5.青海银行海南州支行调取的赵某丙账号622310020********、赵某乙账号622310020********存款明细、取款凭单、转取凭单、客户回单;

6.共和县**镇**村出具的赵某丙、赵某乙二人的不是本村人及在该村无房屋的证明;

7.2014年土地储备中心贷款资金拨付申请表、进账单及县财政局证明;

   8.被告人赵某甲退赃凭证。

(二)物证

1.2018年10月10日共和县监察委办案人员从赵某甲在**镇政府纪委书记办公室调取的青海银行借记卡两张(户主赵某乙账户:622310020********、户主赵某丙账户622310020********);

2.2018年10月10日共和县监察委办案人员从赵某甲在**镇政府纪委书记办公室调取《**区保障性住房分配表》《**区保障性住房分配表》,《**区征地拆迁户分房单(表格大部分内容空白,已加盖共和县**局印章)》,《共和县**区**村拆迁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空白,已加盖共和县**局印章)》《共和县**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内容空白,已加盖共和县**局印章)》,《**区改造拆迁补漏登记表(内容空白,已加盖共和县**局印章)》;

(三)证人文某某、更某某(卓某某父亲)、拉某某、公某甲、俄某某、赵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拆迁工作中管理拆迁协议等相关资料的便利,采取伪造资料、签订虚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手段,骗取国家安置补偿款60601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扣押物品和案款606018元随案移交。

此致

共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春

        张  全

                                   2018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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