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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贪污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87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1999年6月至2010年10月任周至县某单位会计,2010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周至县某单位院长,2014年3月至今任某某单位院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至2010年间,因政策原因导致周至县某单位业务人员大量流失,业务严重萎缩,当时某院处于半瘫痪状态,在此期间某局未任命某院院长,由时任会计的赵负责某院的日常工作。被告人赵于2009年12月25日,采取伪造领条的方式,以医院职工王的名义从院套取王妻子高某某死亡抚恤金18000元,并将18000元钱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其负责院工作及任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票据、虚列支出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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