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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赌博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小春,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从2017年8月份开始收受其下家卢某某、金某某的六合彩投注,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与卢某某、金某某进行赌资结算。经查明,从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6月17日,卢某某向赵某某转账赌资共计56103元;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6月18日,金某某向赵某某转账赌资共计81751元,赵某某向金某某转账赌资39591元,以上赌资合计177445元。2019年7月27日,赵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卢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赵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12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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