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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镇雄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席某某(另案处理)在镇雄县**镇以“六合彩”特码进行竞猜赌博,将参赌人员购买特码的赌资报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又将部分赌资报给他人,赵某某按13%的比例返还给席某某,期间,赌资金额达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席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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