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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赌博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镇**村**组**户)。因聚众赌博,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北安市**镇**宾馆**房间内,组织左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当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87,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在北安市赵光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赌资已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徐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磊

检察官助理:车莎莎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安市;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133页、执法记录仪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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