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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赌博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住晋中市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系农民。2019年12月31日,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20年10月16日,该因涉嫌赌博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组织郭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十余人在晋中市太谷区金太商务酒店8402房间、程家庄道口的“富富商行”、西环中路晋中银行北侧的广告婚庆店内,以“推锅子”、“钓鱼”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赵某某提供赌博工具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营利50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太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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