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赵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镇**村**号,摆放两张自动麻将桌,为参赌人员赵某丙、赵某丁、沈某某、金某乙、钱某某、张某某、邵某某、万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以“冲击麻将”形式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 000余元。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赵某乙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2张、麻将牌4副以及当日头钿人民币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说明、情况说明、暂扣款收据;
2.证人赵某丙、赵某丁、沈某某、金某乙、钱某某、张某某、邵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宁吟
检察官助理 戴文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5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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