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5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籍贯曲周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1月30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曲周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创建以“斗牛”等为群名称的微信群,召集他人加入群内下载“摇钱树”APP,以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房卡或用其提供的二维码购买房卡的方式,进入“摇钱树”APP的“房间”内进行炸金花、斗地主、斗牛等赌博游戏,游戏结束后在被告人赵某某管理的微信群内进行赌资结算。期间,“摇钱树”APP平台向被告人赵某某返利13833元,目前已核实涉案赌资人民币10047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尹某某、秦某某、秦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曲公(网安)检[2019]第0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一张、U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曲周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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