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默往、微信等平台上建立赌博群,组织群成员在其创建于游戏茶苑平台上的房间内以“麻将”“双扣”“十三水”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赚取房费差价,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93295.29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胡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朱某甲、沈某某、郑某某、鲍某某、朱某乙、朱某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琴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通过一体化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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