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134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诸暨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被告人赵某甲和钟某某(已判决)合伙在本市暨阳街道**村钟某某的租房、三角广场**店后面的租房、宣某某的快餐店内,组织祝某某、董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扑克牌发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3场次,抽头获利9000余元。被告人赵某甲分得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已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祝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赵某甲及同案犯钟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赵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2********;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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