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市,捕前住**市语**宾馆。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26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4月利用自己名为:别闹,帐号为“aini58595”的微信建立名为“一块一分”、“两块一分”、“呼呼哈嘿5”的三个微信群。微信群建立后赵某某将自己微信好友中的王某某、高某某等300余人拉至群里,利用“**麻将”网页链接进行赌博。赵某某作为群主,规定赌博规则为1元、2元或5元人民币为1分,群主开设4圈麻将游戏房间,参赌人员每人向群主缴纳2元或5元人民币“桌费”。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游戏客服,以每张0.2元的价格购买房卡后在游戏内开设游戏房间,之后赵将游戏房间号码发至微信群内,参赌人员利用赵某某发的房间号码进入“**麻将”网页链接进行游戏。每个游戏房间参赌人员为4人,游戏结束后由“赢家”将游戏最终得分截图发给赵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或者微信账号中,参赌人员中的“输家”根据各自相应得分乘以2元或5元人民币加2元或5元人民币“桌费”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将赌资发给赵某某,所有“输家”将赌资发给赵某某后,赵某某根据群内最终游戏截图内“赢家”的得分数乘以2元或5元人民币扣除2元或5元人民币“桌费”后,将剩余赌资通过微信转账发给“赢家”。赵某某在经营赌博群的8个月内每天平均组织55场赌博活动,每场获利6.8元或18.8元,共组织15290场游戏,从中抽头渔利约12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3. 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 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劲松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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