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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走私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巷**号,住址同上。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贵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贵阳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贵阳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赵某某以吸食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588元兑换等值比特币,向境外卖家支付该等值比特币购买大麻,后境外卖家通过美国邮寄入境(编号:CY04619**US)装有大麻的国际邮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赵某某指定收货地点。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六盘水市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内签收上述邮件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并从其签收的国际邮件中查获疑似大麻叶两罐,净重共计175.3克,疑似大麻糖两盒,净重共计155.4克。同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赵某某住处查获净重0.47克大麻种子疑似物一包、大麻研磨工具一台、大麻吸食器一台。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以上查获的大麻叶疑似物、大麻糖疑似物、大麻种子疑似物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封存、开封、称量、取样笔录及指认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忏悔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吸食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明知大麻是毒品仍从国外邮购走私大麻叶175.3克,大麻糖15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敏

                                检察官助理:杜黔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监控视频光盘壹张、情况说明壹份;

6.被扣押物品情况:现暂存于贵阳海关缉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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