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6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承德**物流有限公司司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营(户籍地同上)。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4日10时,被告人赵某某在河钢集团承钢公司1780车间14号门内倒车时将司机陈某某压倒,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应当预见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瑞来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滦平县;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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