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平市**乡**村人,捕前住本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1时许,冯某某雇佣被告人赵某某及被害人段某某在本市柳巷村地里收割玉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无证绿色改装车(车牌号晋H****4,脱审状态)装满玉米秸秆后,在未确认车厢内是否有人的情况下驶出地头,在经过地垄斜坡时车辆颠簸将段某某摔出车外,致段某某受伤,并于次日死亡。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的死因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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