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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7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29日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6时、17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开着玉米收割机在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66周岁)家地里帮其收割玉米。在收割玉米的过程中,刘某某在地里拾收割机遗漏的玉米,赵某某在未观察周边情况下开收割机后退、落粮仓,刘某某被落下的收割机粮仓挤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阿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及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东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3.东阿县公安局对被害人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聊城市公安局对被害人所作的DNA鉴定书;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维广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1526353****)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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