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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区**镇**村*组,捕前住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农场,政治面貌:群众,个体。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和李某某从敦煌市**镇***村*组***酒吧出来后,准备驾驶李某某停放在****KTV门前人行道上的白色本田汽车离开时,醉酒的被害人袁某某强行打开驾驶室的车门纠缠李某某。李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下车后,袁某某继续纠缠两人。后被告人赵某某坐在司机的位置准备驾车离开,袁某某又强行打开车门阻止。被告人赵某某下车后走到汽车的后方,袁某某继续纠缠。这时,***柴火鸡餐厅的老板娘唐某某追过来问袁某某要饭钱。被告人赵某某见袁某某和唐某某在说话,就坐进车里的准备驾车离开,袁某某见状拍打汽车并强行打开车门阻止。被告人赵某某下车后和李某某来到汽车后方,袁某某也跟了过来。在李某某汽车的后方,袁某某用手去抓被告人赵某某的胳膊,被赵某某甩开,袁某某朝被告人赵某某脸上捣了一拳,被告人赵某某随即朝袁某某的脸上捣了一拳,袁某某的眼镜被打落在地。袁某某纠缠、追打被告人赵某某,二人绕着车身走了一圈。走到李某某汽车后方左侧时,袁某某连续用拳头打被告人赵某某,被赵某某用胳膊挡开,后被告人赵某某朝袁某某身上推了一把,袁某某朝后跌倒在地,头部磕在了人行道树池边上受伤昏迷不醒,后送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抢救。2019年12月7日,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说明书、住院病历、CT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永玲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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