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5月30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7时40分许,在沙河市宗源建材公司石子厂内,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T6003的半挂车装车后过磅发现货没有装够,准备倒车继续装货,在倒车过程中将场地员工车某某带倒并碾压,致使车某某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赔偿协议、急救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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