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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9********,满族,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街**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均为黑山县**厂工人,赵某某为**叉车司机。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赵某某开叉车完成东窑工作后,欲开叉车往西窑去干活,刘某某站上赵某某开的叉车前车叉上,要求赵某某用叉车顺便带他去西窑。赵某某在明知车叉上站人行驶有危险的情况下,自认为在厂区院内短途不会发生事故,而贸然驾车行驶。赵某某驾驶叉车由东窑至西窑行驶至厂区办公楼北侧时,因视线被站在车叉上的刘某某遮挡未看清前方路况,其驾驶的叉车与卸货使用的铁架子平台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脾破裂大失血死亡。2019年12月1日,赵某某在黑山县**镇**街**房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八道壕煤矿医院门诊病历;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泽富

检察官助理:石英魁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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