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的前提下,开着一辆黄色大型铲车从南往北行至平阴县道**镇**村南,当行驶拐进附近一个石塘窝的路口时,由于对面来了一辆厢式货车,赵某某没有观察清楚在石塘窝处玉米秸秆上的王某某,其进入石塘窝将铲车铲斗落地时也没有观察到铲斗下的王某某,造成当铲斗落地时铲斗将王某某压着导致其死亡。2019年11月6日,经平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法医尸体检验,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头胸部外伤致颅脑及胸腔内脏严重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政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铲车一辆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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