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十堰市郧阳区**镇**村**香菇制棒厂仓库开装载机运料倒车过程中,不慎将从装载机后方经过的聋哑人袁某某撞倒,并从其身体上压过,致袁某某当场死亡。经对袁某某死亡原因的鉴定,袁某某系被车辆碾压致胸腹腔严重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4.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监控视频、接处警视频、讯问赵某某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天锋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77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视频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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