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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未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公司退休职工,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园**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路**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兴科三路海德花园小区内,在驾驶渝B1****钛金灰长安CS75 suv车时,因观察不到位操作不当,将正蹲在地上玩耍的小孩陈某某(男,殁年5岁)碾压致死。

事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拨打110及120。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涵

2020521

附件:

1.被告人赵庆国现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园**幢**单元**。联系电话:1380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3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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