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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住青岛市黄岛区**道**号**号楼**单元****户,务工,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时许,赵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中国**大学附属学校工地,驾驶铲车将混泥土料斗吊起,混泥土料斗脱钩将正在车边协助赵某某工作的刘某某砸死。案发后,赵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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