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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5〕33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75********,汉族,小学,务农,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2004年11月12日因走私毒品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于2015年4月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6月3日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前往嘎中,当日17时30分被告人赵某某行至嘎中至谢里公路6公里处时,侦查员当场从被告人赵某某向公路侧面的洼子内丢弃的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00克、海洛因3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婕

                              2015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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