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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村村委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8月10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今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公安局联合普安县公安局。晴隆县公安局在沪昆(**)高速公路贵州省境内**服务区(**至**)处,对赵某某驾驶的闽C***6本田越野车拦停进行检查时,在该车驾驶室脚踏垫下查获一黑色塑料袋,内装用透明封口胶包裹呈块状(一块)的海洛因351.1克。经讯问,赵某某供称:该毒品是昆明的“小某某”(基本情况不明)电话要赵某某带到浙江省温州市,事成之后给赵某某10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赵某某同意后,驾驶其车牌号码为闽C***6越野车到昆明市呈贡区一路边,“小某某”将装着毒品的黑色袋子拿给赵某某后,“小某某”当场拿了2000元人民币给赵某某,剩余的8000元人民币待赵某某将毒品运输到浙江温州后由接收毒品的人给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运输毒品的闽C***6越野车、毒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查获毒品视频、毒品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将毒品海洛因351.1克从云南省昆明市运往浙江省温州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弘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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