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永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乘坐一辆出租车从镇康县南伞镇前往永德县小勐统镇,当日14时29分,途经小勐统镇永南线公路小南段125KM+100M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赵某某携带的一银灰色行李箱夹层中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袋,净重139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包装物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驾驶员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斌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永德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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