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清镇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因缺钱,遂在名为“成都夜场”的QQ群中与QQ名为“落穆青龙”(情况不详)、“小菜鸟”(情况不详)的人联系,由赵某某为其“送货”,每单报酬1.5万元左右。2019年9月21日,赵某某从成都乘坐火车出发前往云南昆明,并在“落穆青龙”、“小菜鸟”的安排下,于次日到达云南景洪。9月26日,赵某某在“小菜鸟”的指示安排下,到达缅甸的君豪酒店,9月27日凌晨,赵某某在明知“送货”就是运输毒品的情况下,在酒店房间先后吞下80颗毒品后返回云南景洪,后乘坐飞机从西双版纳到昆明,之后再乘坐火车前往重庆,途经贵阳火车站时被清镇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赵某某被抓获后,被带至清镇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和清镇市第三人民医院排毒,前后五次共排出毒品80颗。经称量,共计净重488.95克。经鉴定,涉案毒品疑似物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海洛因488.95克、手机、火车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5.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监控排毒等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运输488.9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敏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4页,光盘3张。
3.随案移送手机1部、火车票3张、信用卡6张、飞机票1张、登机牌1张、汽车票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鉴定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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