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文盲,户籍所在地国外,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苟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王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7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苟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9时接到其堂哥肖某甲电话,让他在当天到沧源县勐董镇接四名偷渡到缅甸的人员,答应事成之后支付给400元人民币报酬;之后赵某某联系好驾驶员俸某某,让他到沧源县勐董镇老检察院门口接自已的四名亲戚到芒回自已家中,答应支付俸某某150元的车费。15时许赵某某接到苟某某电话后,赵某某让其四名偷渡人员到沧源县勐董镇老检察院门口等待乘车,并将车牌号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被告人苟某某,后赵某某驾驶摩托车、俸某某驾驶微型车在沧源县勐董镇老检察院门口等待,16时许被告人苟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向某某(另处)四人到达老检察院门口乘坐俸某某驾驶的微型车前往赵某某家中,赵某某先驾驶摩托车返回家中,俸某某行驶至勐董水库以超载为由让向某某乘坐俸某某联系的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肖某乙接上向某某后继续前往赵某某家中,17时许达董分站时苟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向某某被民警查获,17时30分将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赵某某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苟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合伙偷越国(边)境的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的证言;4.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苟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苟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因偷越国边境被景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杨某某各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菊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卷宗3册、光碟20张;
2.起诉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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